第十一条

有效

华侨购买房产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依法取得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