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华侨出国定居后,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的合同未到期的,可以依法流转。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或者挪用华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华侨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征收或者征用华侨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按照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