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八条有效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