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Chapter 4 应急处置与救援Article 48In force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