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