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