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