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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