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