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