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