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