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