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国防教育经费和捐赠、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应当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