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根据负有国防教育职责部门的安排和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制度和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