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投入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义务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义务教育督导实行教育督导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