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提高情况;
(三)学校、区域、城乡义务教育质量及师资配备、基础设施等均衡发展情况;
(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
(五)教师的师德、业务水平、基本待遇、招聘录用、培养培训、编制配备等情况;
(六)推进素质教育的情况;
(七)教育教学质量的情况;
(八)学校安全、生活管理的情况;
(九)治理择校乱收费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导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