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育教学与素质教育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教育教学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生活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教师和校长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加快实施教育教学专家培养计划,倡导教育家办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