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法维护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地位,保障教师待遇。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