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校建设与安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学校章程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实行任期制,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推行校长职级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学校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