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统一组织新进教师招考。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建立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新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或者资教生中招聘录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