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校建设与安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