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