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生与入学保障第十五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为选拔学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等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的依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