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生与入学保障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范围对口接收学生,招生办法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禁止公办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