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生与入学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照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