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备和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公布结果。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