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兴建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设计和施工方案:(一)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工程;(二)总装机容量在1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风力或者太阳能发电工程;(三)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供气或者发电);(四)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太阳能集中供水供热工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