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督促农村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推广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对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农村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生产经营设备和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