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销售此类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设备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编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