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乡、镇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公益性服务网络,在政策咨询、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安全检查等方面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建设,支持组建相应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级服务网点,开展专业化、规范化服务。鼓励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向农村可再生能源用户提供物资、技术及劳务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