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为农村可再生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等信息服务,并公布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