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十五条已修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书面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