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十四条已修改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