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办理手续时,有关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前置审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用地申请,应当在15日内完成本级审批程序。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