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办理手续时,有关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前置审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用地申请,应当在15日内完成本级审批程序。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