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失业人员、机关分流人员、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离职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到企业入股。 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保留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土地承包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创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