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支持县内外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本县从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县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服务。 在本县私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