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体育类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体育、民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