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体育类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体育、民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