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