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