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民健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体育类社团组织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有关体育类社团组织提请有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