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