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原行政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停业、复业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机关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