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期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