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