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