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