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年度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安全生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