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煤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