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