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