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提倡生产经营单位为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