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