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因关闭、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前款规定以外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予以退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