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对周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规划,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查程序。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