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有效本市城乡规划应当包括:(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三)中心城区内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城乡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系、绿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